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已废止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利来源证明等材料。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与原件效力一致的相应证据材料。申请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