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办理房屋登记,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的程序进行。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布房屋登记的时限、程序、登记收费项目以及标准、所需材料等,设置导示服务标识。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即时办理、集中受理、现场办公和统一颁证等措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