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根据规划适时推进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城市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