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