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规定。

乡村、集镇供水用水,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