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用水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压力时,应当按照规范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设计方案、供水企业对该设计方案的意见、有关供水卫生许可资料报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