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住建、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