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