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文书后,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告知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材料不充分或者有缺陷可能影响鉴定的,应当书面要求委托人确认和补充;委托人拒绝确认、不补充或者补充不齐全的,可以不接受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