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非税收入的;

(二)未将所有非税收入列入预算,隐瞒、少列的;

(三)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或者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的;

(四)未经相应程序批准,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集中下级非税收入的;

(五)未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择票据承印企业的;

(六)未按照职责依法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事项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其他职责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