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分级分类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