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准确、及时将非税收入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中待结算资金超过一年仍无执收单位确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后直接划缴国库。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