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管理第十条有效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由拥有国有资产、国有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定设立。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