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由拥有国有资产、国有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定设立。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