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本条例施行前已办理犬只信息登记的,继续有效。
本条例实施前在建成区内已饲养的烈性犬只,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处理;超过期限未处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执行。
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中型犬或大型犬超出限养数量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免疫和信息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但超数量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他人、送交收容机构后,不得再增加饲养犬只数量。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