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七十三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9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