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