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的;(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