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