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