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