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韩江干流和东溪、西溪、北溪等河道、分支流两岸五百米内山体为禁采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区内进行采石开矿取土。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禁采区以外韩江一级支流、二级支流集雨范围内采矿场的管理,防止采矿活动污染韩江流域水环境。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