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是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控股企业),港、澳、台商和外商独资或控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