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