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滥发毕(结)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由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责令收回,并由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以办学为名骗取钱财、非法谋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