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在开工前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资料到勘查作业区、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验证手续,并接受其日常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