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老年人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必须赡养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赡养人必须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赡养人家庭的平均水平;与老年人同地生活的赡养人应承担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务劳动,与老年人异地生活的赡养人应对老年人的生活给以妥善安排,使其生活得到保障;

(二)农村中与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分居的赡养人,应帮助或负责耕种老年人的承包地、自留地,收益归老年人,不得强行索要或扣留;

(三)当老年人患病时,赡养人应及时给予治疗;老年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赡养人应负责照料;

(四)赡养人不得强迫老年人去做力不能及的劳动。

家庭的其他成员或者亲属应当支持、帮助赡养人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拒不付给赡养费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所在单位负责扣付;是农民或者城镇居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付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予协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