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尊老、爱老、养老的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