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农业、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保障妇女权益的宣传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