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要求庇护的妇女提供临时住处。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