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玫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