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城管、交通、水务、林业园林、文化、工商、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有关地名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地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注销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