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附 则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