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附 则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