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