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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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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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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