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予以更名:(一)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行政区划范围内同类地名重名的;(二)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区(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等名称的;(三)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依法更名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