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破坏山体、水体、名木古树、砚台石材、枫叶资源等旅游自然景观环境。

利用人文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历史文化遗迹遗址。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