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公安、交通等部门对烟花爆竹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经由道路、铁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道路、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