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在禁放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零售烟花爆竹。 经营批发烟花爆竹的单位不得向禁放区范围内批发销售烟花爆竹。

未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烟花爆竹运入禁放区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