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第六十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