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学者、执法部门等对重点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的重要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