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