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