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