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下列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理工作:(一)湘剧、花鼓戏、长沙弹词、长沙评书、长沙渔鼓、长沙山歌、木偶戏、皮影戏、民间故事等地方文学艺术;(二)湘绣、湘菜、石雕、陶艺、剪纸等传统工艺;(三)老字号、百年名校等;(四)民俗风情等。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