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遗址(迹)的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历史建筑应当原址原貌保护,不得擅自拆除。确需迁移的,迁移方案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论证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工作应当在30日内完成。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