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综合性规划。通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乡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通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关内容应当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通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相关专项规划时,涉及通信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本级通信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