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省通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环境保护、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