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需要,对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