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移动通信基站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标志,公布电磁辐射强度等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检测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