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对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配套建设的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验收文件报所在地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其接入公用通信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